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农民。 被告:惠金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农民。 被告:党丹,女,1987年11月*号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南新峰与被告惠金亮、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南新峰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新峰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新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南新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殷 旭 力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