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思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陈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思炜与被告陈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思炜、被告陈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思炜向本院提出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老乡关系,2019年9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考虑到老乡关系,原告共分四次借款给被告,每次两万元,四次共计8万元。借钱时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未让被告出具借条,但被告借到钱后每次承诺尽快还钱都未兑现,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陆续还了4万元,剩余4万元被告找各种借口拖延。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洪刚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只是与原告好过一段时间,后原告对被告进行纠缠,被告承诺给原告6万元以断绝双方关系,已经给付了原告3万元,后因原告在抖音平台上乱骂被告,被告才未给付剩余3万元。

原告举证 原告胡思炜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光碟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且已承认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虽然在电话中承诺给被告钱,但并未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然反应原、被告有经济纠纷,但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四次借款共计8万元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思炜与被告陈洪刚系朋友关系,因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借款8万元,偿还4万元后余款不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思炜主张被告陈洪刚向其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应由原告胡思炜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胡思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思炜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