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彦生,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郭彦生犯故意杀人罪罚金执行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定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2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白 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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