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正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兵与被告徐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建兵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杨建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