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繁荣办中央北路79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年**月**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扎兰路如意家园4号楼2号门市。

被告:任某,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将购买扎赉特旗怡和佳苑小区18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尾欠款共计10万元当庭给付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8.00元,减半收取249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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