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回龙乡山头村,现住山西省交口县。
审理经过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1、张×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20时40分,被害人解×驾驶×××号轿车从山西省××县方向,行驶至回龙铝厂附近,超越前方半挂车时,追尾前方左转弯的由被告人潘×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双方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被告人潘×体内血液酒精为122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交口县宏康医院抽血。经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7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潘×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43.7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现场测试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协议书、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证人王×2、张×2证言;被害人解×的陈述;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经交口县司法局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