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男,****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告:乌恰县鑫盛鸿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法定代表人:夏翠萍,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盛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与被告乌恰县鑫盛鸿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盛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吾木塔力那地尔别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