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奉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确认送达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奥城花园南区*幢*号。

被告:彭俊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奉艳与被告彭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奉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艳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奉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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