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伟、被告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女高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子高某3由被告高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三、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与中原区铁炉村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动*-166)核算确认的回迁房屋面积(185平方米)一半面积的权利:置换车位(约价值10万)一半的权利;被告返还原告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起安置补偿费用17000元;剩余安置补偿费用直至交房为止由原告享有一半补偿费用的权利;原告名下豫A×××××号小轿车(约价值8万元)归原告所有;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000元;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由于家庭原因很小辍学,在郑州打工时认识被告,当时原告年龄尚小,认知能力较差,在没有深入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草率的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有女儿高某2,于××××年××月××日生育有儿子高某3。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暴力倾向,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对被告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者受到恐吓。尤其是孩子出生后,被告的家暴行为愈发严重,经常恐吓或殴打原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长期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巨大折磨,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另外,被告在婚内多次出轨,在外租房和第三者共同居住,长期不回家,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没有尽到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让本就脆弱、不合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未破裂,我想挽回这段感情及婚姻,共同照顾孩子及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婚后共生育一子一女,子取名高某3(××××年××月××日出生),女儿取名高某2(××××年××月××日出生),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10月和12月向派出所报案材料、被告写的承诺书、离婚协议、通话录音等,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且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承认曾殴打原告,并当庭表示承认错误,保证今后不再对原告动手,努力弥补自己的过失,并请求法庭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后自主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庭审中,被告积极承认错误并表示今后努力弥补过失,积极挽回家庭。故原告应本着理解、包容和信任的态度,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也给自己和家庭一份希望。只要原、被告能够多沟通谅解,共同努力扭转感情危机,夫妻关系和好有望。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亦告诫原、被告双方,判决不准离婚系给予双方婚姻一次缓释矛盾、修复感情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重视,切实从自身出发,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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