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军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
被告:石庆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军伟与被告石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庆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500元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8500元,并给原告写有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石庆书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于2020年11月15日还清,到期利息1000元。2、2020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2020年11月30日还清,到期利息1000元。3、另外被告还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于2020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1月22日还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欠据、微信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借据及微信转款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29000元,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偿还的500元,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500元,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借据、欠据载明内容给付借款利息2000元,因该约定远高于法定限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庆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军伟借款本金2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为28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