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宝柱,男。
申请执行人:田四财,男。
申请执行人:郝建飞,男。
申请执行人:高二孩,男。
申请执行人:高二平,男。
被执行人:刘军军,男。
被执行人: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南有贵,系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宝柱、田四财、郝建飞、高二孩、高二平与被执行人刘军军、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晋112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如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林县薛村镇高红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54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