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振,男。
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田排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康庄镇高庄。
法定代表人:高立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李东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高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唐农商行)与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高唐百瑞公司)、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简称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唐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唐百瑞公司、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唐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唐百瑞公司立即向高唐农商行偿还贷款本金599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由高唐百瑞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由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高唐百瑞公司与高唐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9999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35%。高唐农商行与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借款59999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高唐农商行多次催要,高唐百瑞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也没有代为偿还。
被告辩称
高唐百瑞公司、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未作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2019年2月20日,高唐百瑞公司与高唐农商行签订(高农商)流借字(2018)年第124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9999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始,至2020年1月20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4.35%,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担保情况。2019年2月20日,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高唐农商行签订了(高农商)保字(2018)年第12406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合同履行情况。高唐农商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高唐百瑞公司实际发放贷款5999800元,到期日为2020年1月20日,利率为年利率3.625%。借款到期后,经高唐农商行多次催要,高唐百瑞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唐农商行与高唐百瑞公司、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唐农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高唐百瑞公司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高唐农商行要求高唐百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998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高农商)流借字(2018)年第124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自愿对高唐百瑞公司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高唐农商行要求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对高唐百瑞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临清明越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唐百瑞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998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高农商)流借字(2018)年第124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被告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对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在承担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99元,由被告高唐县百瑞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临清明越养殖有限公司、高立明、李东华、高旭亮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