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