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姚依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潘青,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依杰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青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号××社区××期×××栋×至×层×单元×,不动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1号住宅进行查封。申请人姚依杰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依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潘青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街××号××社区××期×××栋×至×层×单元×,不动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1号住宅一套,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96元,由申请人姚依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琦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