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
法定代表人:徐诗童,村主任。
被告:王术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术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因所诉主体名称有误,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