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安县黄塘镇。
法定代表人:郭文福,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自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兆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自为、刘兆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惠安县汾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