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张美崖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学,系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郭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玉,经理。

追加被告:范铁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

追加被告:曹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州市南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嘉华公司)与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建筑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曹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学、追加被告曹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预拌混凝土款16606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2019年10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原被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承建唐山宇能科技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高低压配电柜研发中心项目,工程地点在唐山乐亭县京唐港开发区,由原告将混凝土供货到施工现场,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写明了原告供货混凝土的型号、方量及单价,混凝土价款共计361060元,被告仅支付195000元,剩余166060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追加被告曹立鹏辩称,买卖混凝土的合同是我代表腾跃公司签订的,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追加被告范铁响以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山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其承建唐山宇能科技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高低压配电柜研发中心项目。2019年7月9日,因唐山宇能科技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高低压配电柜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追加被告曹立鹏以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首建嘉华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由原告向唐山宇能科技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高低压配电柜研发中心项目工地提供混凝土。原告依照合同供货后,追加被告范铁响、曹立鹏在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被告腾跃建筑公司公章,确认原告方提供的混凝土总价款为361060元,已付195000元,剩余16606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2019年9月16日,追加被告曹立鹏作为甲方代表与原告签订承诺书,约定于2019年年10月20日前付清3层以下全部余款,甲方代表人处加盖腾跃建筑公司公章。唐山宇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振凯在本院调查过程中陈述系追加被告范铁响借用被告腾跃建筑资质与唐山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范铁响是系实际受益人,追加被告曹立鹏对于没有异议。另查明,追加被告范铁响、曹立鹏均非被告腾跃建筑公司员工。被告腾跃建筑公司亦未授权曹立鹏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合同协议书、商品砼买卖合同、计算单、承诺书、调查笔录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追加被告范铁响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山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其承建唐山宇能科技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高低压配电柜研发中心项目,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追加被告范铁响与被告腾跃建筑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追加被告范铁响以腾跃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虽然范铁响存在挂靠的情形,但是否存在挂靠情形不是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原告需要考虑的范畴。追加被告曹立鹏以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首建嘉华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追加被告范铁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且被挂靠方从挂靠方取得了挂靠利益,挂靠人的商事行为与被挂靠人为挂靠提供便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挂靠双方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腾跃建筑公司、范铁响应共同对合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未付货款金额,追加被告范铁响、曹立鹏在结算单中签名确认并加盖腾跃建筑公司公章,应认定其对于结算单中记载的欠款数额认可,故确定未付货款金额为1660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提交的商品砼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给付价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腾跃建筑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款166060元并应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对追加被告曹立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保定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范铁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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