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贾晓东 被告:李X 被告:贾晓X1 被告:吕景X 被告:赵卫X 被告:吕X
审理经过
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晓X、李X、贾晓X1、吕景X、赵卫X、吕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晓X、李X、贾晓X1、吕景X、赵卫X、吕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晓X、李X、贾晓X1、吕景X、赵卫X、吕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