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执行人:曹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向军与被执行人曹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任向军的执行申请,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2020)陕0828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3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 被执行人曹汉平共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向军借款335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向军借款33500元;二、案件受理费475元,案件执行费403元由被执行人曹汉平负担。
原告诉称
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任向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向军以与被执行人曹汉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28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 杰 审判员 刘清林 审判员 马志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