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执行人: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执行人:山西锦宏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2。
被执行人:郭某1,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申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宏钢结构有限公司、郭某1、申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晋并南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2372518.4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迟延履行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