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保国。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连俊。 被告:赵东海。 被告:杨高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国诉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连俊、赵东海、杨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