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申请人:刘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申请人:田文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风兰与被告刘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冀0534民初6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刘印名下清河县XXX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沈风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风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刘印名下清河县XXXX号楼X单元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