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加格达奇区福源钻井队,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加北乡。 法定代表人:黄喜玲,该钻井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贵,该钻井队工人。 被告: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漠河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 法定代表人:张鹤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加格达奇区福源钻井队与被告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加格达奇区福源钻井队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动履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加格达奇区福源钻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加格达奇区福源钻井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冬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