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维吉,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口市XX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龙检部一刑诉[2021]161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姜维吉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维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维吉被XX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能够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维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缓刑考验期自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