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新金宇加油站,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投资人:刘万春,系该加油站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希林与被告沈阳新金宇加油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希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希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