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2号幢2。
法定代表人:黄海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环美利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华园A楼1-17B。
法定代表人:徐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黄丽燕,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黄海良,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环美利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孙勇、黄丽燕、黄海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环美利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孙勇、黄丽燕、黄海良银行存款15111152.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