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青
被执行人杭州升活圈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4)第1742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升活圈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升活圈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升活圈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杭州升活圈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4×××71的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