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占生,男,汉族,住新兴区。
被执行人:刘庆,男,汉族,住新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刘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