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建华区兴利零担货物受理站,住建华区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 被执行人:吕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 被执行人:王宝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建华区兴利零担货物受理站与吕庆梅、王宝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祎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