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宏宇财富广场501铺5-2室。
法定代表人:张有臣,任经理。
被告:陈中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市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文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