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翠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吴扬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翠发与被告吴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翠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扬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翠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扬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与原告借款,原告表示同意出借,于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合同。2020年12月7日,被告妻子毛萍香原告还款26000元,县被告仍欠原告借款49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方翠发就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扬芳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扬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翠发借款75000元,双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方翠发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吴扬芳交付借款本金750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吴扬芳的妻子毛萍归还原告方翠发26000元后,被告吴扬芳尚欠原告方翠发借款本金49000元,原告方翠发多次催收无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开庭供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扬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翠发借款75000元,原告方翠发依约向被告吴扬芳出借了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吴扬芳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进行过相关约定,原告方翠发要求被告吴扬芳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参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扬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翠发借款4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由被告吴扬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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