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汝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现住北京市。 被告乔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郝汝猛诉被告乔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汝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来是同事关系。2021年5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于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6000元,又于2021年6月10日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15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就上述两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于2021年7月初返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钱,被告不再接听原告电话,致使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7500元。 2、微信转账记录一份5页,证明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乔宏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5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给被告微信转账6000元,后原告又于2021年6月10日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15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郝汝猛人民币7500元整,于2021年7月25日前还清。借款人乔宏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始书证,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乔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汝猛借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乔宏杰负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