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向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占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向果与被告张占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向果、被告张占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向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8455元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诉前息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零一七年,原告在经营汽车修理店期间,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维修保养汽车,当时未付现金,后也曾支付部分维修保养费。2020年八月十日经结算余欠8455元,被告在账单上签字并承诺二月之内结清,但一直未付,原告讨要无果,无奈起诉,要求付款付息。综上所述,均有证据为凭,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占稳辩称,我一直不给原告钱的原因是,当时我车上没有发动机护板,我是去修车发动机的护板,车放原告处之后,第二天他说东西没有回来,车也没有开走,又停几天,原告打电话说车修好了,我去把车开走了。我去小屯的时候车坏了,漏油了,车拖走后发现没有护板,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说你就没有装护板。我没有说不还钱。我要求原告提供8455元的修车清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占稳在原告贾向果处修理汽车,经结算被告张占稳拖欠原告贾向果修理费8455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贾向果修车费8455元整,因修车有问题一直没给款,说清后全部给完,欠款人张占稳,2020年8月10日”。后经原告贾向果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占稳拖欠原告贾向果修理费8455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贾向果要求被告张占稳支付修理费84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就该欠款约定逾期利息,故原告贾向果要求被告张占稳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占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向果8455元; 二、驳回原告贾向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占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丽 书 记 员 朱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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