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平县彦翔干货粮油批发部,住所地西平县棠溪大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1MA41QT9K7X。
经营者:王彦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县好美佳生活广场(杨庄店),住所地西平县杨庄乡。
负责人:买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买俊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平县彦翔干货粮油批发部与被告西平县好美佳生活广场(杨庄店)、买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平县彦翔干货粮油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