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绍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茅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绍苍、茅志伟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32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茅志伟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执行人李绍苍立即缴纳罚金五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志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闽032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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