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4861Y。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崇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庆仲案字220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崇波仲裁裁决一案中,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崇波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7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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