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4W6A2B。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被告:王秀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辛维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杨存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孙宝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成、辛维芹、杨存真、孙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王秀成、辛维芹、杨存真、孙宝华名下银行存款497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王秀成、辛维芹、杨存真、孙宝华名下银行存款4976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