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禄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吴传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2021)黔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禄刚申请执行吴传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传友在毕节市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挂靠在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未结工程款,现待协助执行单位具备支付条件时将款项支付到本院的一案一账户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提取被执行人吴传友在毕节市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贵州弘极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未结的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

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65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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