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王长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