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玉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陈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玉连诉被告陈国平、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谢洪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属于不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周玉连对被告谢洪的起诉。原告周玉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玉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6日债务人陈国平,因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人民币,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对其诉称事实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借款《借据》。
被告辩称
被告陈国平不作答辩,在诉讼期间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陈国平于农历2013年4月6日(即公历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签订借款《借据》一份作为借款凭证交由原告收执,被告谢洪在该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该借款《借据》上载明每月利息500元(即月利率5%),定于农历2013年8月6日(即公历2013年9月10日)还清,逾期未还,利息另计,现已支付利息一个月。2019年7月31日,原告以被告借款后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在出借该款时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500元,故实际出借本金为9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国平向原告实际借款人民币9500元,有相关的借款《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作为凭证,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国平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陈国平至今未予偿还,已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国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9500元给被告陈国平,因此要求被告陈国平偿还本金1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陈国平实际应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500元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利息,应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可调整由被告陈国平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因此,该笔借款如按月利率2%从借款时起计至判决时即2019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约为15200多元,现原告仅主张要求被告陈国平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虽然被告谢洪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谢洪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因此被告谢洪是属于不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谢洪不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故本院已依法另行作出裁定驳回了对被告谢洪的起诉。被告陈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国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5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给原告周玉连;
二、驳回原告周玉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玉连负担7元,被告陈国平负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