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武威市。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诉被告于某、太西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申请撤回对于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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