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尚某某、王某申请执行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2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受理费20200元;三、承担执行费44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80.46元,申请人表示暂不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委托山西省繁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