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民事赔偿2,908.5元。2016年2月4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刑更511号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1月30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刑更28号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3月4日。
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认为,罪犯马林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7次,剩余考核积分367分,狱内月均消费957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吉林省赉宁检察院认为,罪犯马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能够认罪悔罪的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考核期内违纪两次,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狱内月均消费偏高,应下调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