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仕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仕国申请宣告刘波失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仕国向本院提出申请:判决宣告刘波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刘仕国与被申请人刘波系父子关系,2017年6月,被申请人刘波离家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200102××××,系申请人刘仕国之子。2017年6月,刘波离家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讯。申请人刘仕国申请宣告刘波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在四川法治报登报发出寻找刘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波自2017年6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超过三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刘仕国申请宣告刘波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刘波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