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洛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成军罚金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8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成军应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李成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成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李成军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10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 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 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631.83元,已依法扣划并转交刑事罚金,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依法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向被执行人李成军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成军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李成军,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成军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郭朝武 审判员  赵超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灵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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