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居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辛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延安市延安实验中学教师,现住延安市延安实验中学,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峰与被告辛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私下协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000元林木损失费,双方再无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袁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辛永刚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 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吉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