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建军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825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鹏在温泉路72号【温国用(2010)第00040号】有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鹏位于温泉路72号【温国用(2010)第00040号】土地。
二、被执行人刘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