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继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被告:杨忠坤(曾用名:杨忠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杨继发与被告杨忠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继发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继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继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