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郑宗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170团。

审理经过

2021年2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郑宗俊起诉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住所地:额敏县塔额路十六地段)、被告齐学成、被告曾德俊的起诉状。起诉人郑宗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9758元;2、支付逾期利息2519.15元;3、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额敏县××乡××村抗震安居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齐学成、曾德俊。原告郑宗俊提供欠条、证明、170团司法所情况说明,证明其于2017年6月27日至11月18日在额敏县××乡××村工地施工。现原告郑宗俊要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宗俊起诉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学成、被告曾德俊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建

筑施工合同中的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分包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劳务费计算,计算要素包括单价和工程量。单价在合同约定不明时需参考当地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价,工程量需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勘查进行鉴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郑宗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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