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民权路19号翰林苑东苑B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吴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李惠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